聖人無法治國 賴清德慘遭彈劾
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議會,4日遭監察院彈劾、移送公懲會,提案監委仉桂美表示,雖然賴清德的民調很高,「但聖人無法治國,治國必須要靠制度」。賴清德表示,他無法接受,也不受動搖,並向監院提出三點質疑。
賴清德堅持在議長李全教司法未釐清前不進議會,監察院以7:2的票數通過彈劾案,將賴清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。
該案是由監委仉桂美、包宗和主查,參與審查會的監委包括尹祚芊、江明蒼、林雅鋒、李月德、高鳳仙、陳小紅、陳慶財、蔡培村、劉德勳。
仉桂美表示,賴清德不參加市議會臨時會、定期會,事前也和媒體說不會去;「市長的意志貫穿了他的市府團隊,違失事實明確」;不僅市長一人不進議會,是包括一級局處首長集體不進議會,「這是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人集體不進議會,開了違法案例,如地方首長都群起效尤,後遺症非常大。」
「邀了就要去!」仉桂美並引用釋字第49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,「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,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,民意代表並有向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;就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,則得邀請其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」。
至於賴清德認為,地方首長是向選民負責,監察權對地方政府與議會的政治爭議無權介入,不受監察院調查彈劾。仉桂美強調,法律上,只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公務員,全部都是監察院糾彈的對象。
此外,外界質疑彈劾案時機是為轉移課綱爭議,尤其包宗和是課綱微調的檢核小組成員之一。包宗和強調,他是被指派調查,不是他主動調查,而且課綱和彈劾案兩碼子事,彈劾案正好排到現在的時間,依照程序、依法處理,沒有特別快或特別慢,完全沒有藍綠的問題。
★賴清德三點質疑如下:
第一個質疑是監察院彈劾的根據?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「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。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,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,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,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,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,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。
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、委辦事項,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,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。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,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,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。」
依上開解釋,地方政府與地方民意機關,屬制衡性質,而中央政府亦僅能就特定事項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的監督,府會間的爭議,尚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。監察院對賴市長的彈劾案,未見指明賴市長有任何具體的行政違失的證據,只見欲加之罪的扣帽子,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彈劾的根據何在?
第二點質疑是為何甘冒違憲擴權、傷害民主的大不諱,選擇性彈劾台南市長,卻怠忽職守,放任八仙塵爆與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,讓年輕學子喪失寶貴生命而不管,選擇性辦案,所為何來?
依據憲法第44條的規定「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,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。」即中央五院的爭議其調解權在總統。
因此,地方自治團體府會的爭議調解權在行政院。地方府會互動關係,應由地方府會政治力自行發展解決,或經由行政訴訟、或經由地方制度法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,實無監察權介入的空間。所以今天監察院針對此案彈劾顯係擴權,傷害民主莫此為甚。
地方政府非不受監察院之監督,但其監督標的是屬於行政權行使,例如過去監察院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展開調查並彈刻林柏榕市長,才是監察院應介入調查的事項,今天監察院放任教育部蠻橫推動違法課綱,致使年輕學子失去寶貴生命、社會動盪不安,及新北市八仙塵爆國內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公共危險傷亡案、苗栗縣敗壞財政等重大的行政違失,為何不見監察院介入調查或進行彈劾?請監察院向社會說明。
第三點質疑是本事件中真正傷害腐蝕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的賄選,今天本末倒置,彈劾賴市長,請問,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,如何向賴市長本人及社會、台南市民交待?
真正傷害民主的是賄選,李全教因議員與議長的雙重賄選而取得權力,其中議員部分,他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及樁腳等五人才在上週五及5月初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五年不等的刑期。同時,李全教的議員當選資格檢察官業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。議長賄選部分,除遭羈押、鉅額交保外,也被檢察官提起賄選之訴。
所以,李全教因賄選取得議員資格之不法事實,隨著司法程序的進行,已逐漸明朗,其權力取得既然不法,其權力行使自然不具正當性,傷害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。請問,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,如何向賴市長及台南市民交待?
留言列表